我国现行有关建筑垃圾等废物资源化的法规及政策

发布日期:2024-04-01 来源:企业要闻

  根据多年来在对国家建筑垃圾政策的关注,收集了我国相关建筑垃圾处理等废弃物有关政策,希望可以帮助到更多客户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态废料的措施,促进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态废料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态废料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态废料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态废料加以利用;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2011年国家发改委的《“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态废料综合利用实施方案》[2011]2919,把建筑废物列为主要内容之一到2015年,全国大中城市建筑废物利用率提高到30%,通过实施重点工程新增4000万吨的年利用能力。

  在全国大中城市建设5-10个百万吨以上的建筑废物生产再生骨料及资源化产品示范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2013〕1号)把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列为第十项重点任务,“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地级以上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财政部财建[2008]677号《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与推广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2008]117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把产品原料70%以上利用建筑垃圾列入优惠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别的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建筑垃圾列为其它废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1]115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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